不是所有常见词汇不规范使用都不予注册
——评“糖糖正正”驳回复审案件
案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汉拿山世纪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地域投资经营的餐饮企业,2011年11月根据经营需要,开发新的系列产“港式甜品”,于是俺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糖糖正正”商标申请,申请类别包括第29、30、43类。
2012年7月原告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糖糖正正”是对成语“堂堂正正”的不规范使用,容易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告不服商标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非常遗憾的是,评审还是认定申请商标是对成语“堂堂正正”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主要做法与经验】
原告不服商评委驳回决定,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程序代理人主要围绕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展开,代理人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一、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
代理人认为诉争商标有汉字“糖糖正正”构成,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相关因素,或诉争商标有害于我国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公序良俗,本案“堂堂正正”是褒义词,不像比如“无法无天”这样的贬义词,因此“糖糖正正”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
二、申请商标部分组成汉字进行了变化未对该成语进行贬损、歪曲的使用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汉语成语“堂堂正正”具有形容品格正值、伟大的固定含义,系褒义词,我国相关公众对该成语的含义具有明确的认知。本案申请商标“糖糖正正”对成语“堂堂正正”的部分组成汉字进行了变化,但该变化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于该成语固定含义的其他理解,也未对该成语进行贬损、歪曲的使用。申请商标的上述改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成语“堂堂正正”含义的其他理解,从而造成对该成语固定含义的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结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商评委关于第10235023号“糖糖正正”商标的复审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本案的复审决定。
最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放弃上诉申请,这也是商评委少有的败诉放弃复审的案件。
【典型意义】
类似常见词汇不规范使用驳回的不在少数,例如第14082976号第6类“百铝挑一”;第4950885号第14类“爱不饰手”。本案就是突破了
不是所有常见词汇不规范使用都不予注册,而是审查过程中注意到其不规范使用 对该成语进行贬损、歪曲的使用。
目前该案已经入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藏宝清起草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审查标准,有望入选新审查标准案例。
罗冠春 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