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复审相关法律规定
异议复审的期限
异议复审所需文件资料
异议复审费用
异议复审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35条第3款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实施条例》第31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实施条例》第32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异议复审的期限
自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超出该期限,不能再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所需文件资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
3、商标评审委托书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相应证据材料。
异议复审费用
6500元起 (其中国家规费1500元;代理服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 5000元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