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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复审相关法律规定

 驳回复审期限

 驳回复审所需文件

 驳回复审费用

 


 驳回复审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期限

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超出该期限,不能再提出复审申请。

 驳回复审所需文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

3、商标评审委托书及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相应证据材料。

 

 驳回复审费用

4500元起 (其中国家规费1500元;代理服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 30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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